索 引 號: | 013101089/2025-39113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組配分類: | 事故信息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高淳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10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關于“3?29”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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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3?29”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結果公布
2025年3月29日14時許,漆橋街道高淳區富華宴會中心在進行室內裝修過程中,作業人員操縱高處作業平臺車懸掛大廳窗簾時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6萬元。
一、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3·29”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因作業人員冒險作業所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李某某不具備高處作業資格,在未掌握高空作業平臺車安全操作技能、也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獨自冒險進行高處作業,操縱高空作業平臺車上升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頸部受作業平臺護欄與大廳天花板相互擠壓致機械性窒息,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事故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高淳區富華宴會中心對高處作業設備未進行安全風險辨識,缺乏對設備使用的安全管控,進行高處作業未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未對作業人員教育培訓或技術交底,未確認作業人員作業資格、未配備安全帽、安全帶等安全防護用品,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2.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不清,意識不強
雜工李某某安全意識淡薄,自身不具備高處作業資格,在未掌握高空作業平臺車安全操作技能、也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獨自冒險進行高處作業。
高淳區富華宴會中心經營者陶某,作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保證宴會裝修施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投入,未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缺乏對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或安全技術交底。
三、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意見
雜工李某某安全意識淡薄,自身不具備高處作業資格,在未掌握高空作業平臺車安全操作技能、也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獨自冒險進行高處作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經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高淳區富華宴會中心(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陶某,作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保證宴會裝修施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投入,未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缺乏對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或安全技術交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處理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法律法規對經營者陶某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