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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24年2月11日,甘南州卓尼縣木耳鎮麻地灣村牛路自然村13號村民殷某某與其家人及親戚6人,在山中進行祭拜活動,完成祭拜后下山離去,因山頂風速較大,遂將殷某某投放到煨桑爐內的柏香樹枝火星刮出爐口,飄落至距煨桑爐約10米處點燃可燃物引發火情,造成過火面積1.822畝,燒毀刺柏幼樹334株的重大損失。
以上行為在森林禁火期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殷某某因上述違法行為被罰款3000元人民幣,并被責令在大山深處補種刺柏苗木。
《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來源:網絡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