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
2025年3月11日,執法人員在對某金屬結構廠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職工史某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正在進行焊接作業。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處6000元的罰款。
二、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